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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1 21:45:37
半岛真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号院正大中心 3号楼南塔 22-31层,邮编:1000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半岛真人,担任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胜华新材”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等相关文件(以下合称“已出具法律文件”)。
鉴于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已出具法律文件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已出具法律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半岛真人半岛真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半岛真人,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就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 核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文件;
3. 查阅《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2023年 7月 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发行人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的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半岛真人,发行人拟取消“年产 5万吨湿电子化学品项目”及“年产 3万吨硅基负极材料项目”,并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 450,000.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36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