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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千寻大运河】中国大运河完整性、真实性状况如何?NG体育官网

时间:2024-05-01 18:10:25

 

  NG - sports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大运河保护重要指示精神,我苏网积极参与由中央网信办网络传播局组织的“千问千寻大运河”网络主题活动。以文化为内核,策划推出“云赏大运河”、“运河百问”、“大运河进行曲”、“大河之上”等内容多元,形式丰富的新媒体产品,深入宣传运河生态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成就,在今昔对比中展现新时代大运河的新风貌。

  作为系列遗产,大运河包括了所有表现其突出普遍价值的必要因素、并完整地表现出运河遗产的发展和演进过程,在遗产构成方面具有高度完整性。申报遗产生动描绘出中国大运河两次大贯通时期漕粮运输系统的格局、线路、运行模式,并且共同勾勒出中国大运河自春秋至今清晰、完整的演进历程;体现了传统运河工程的创造性和技术体系的典范性;并充分证实了相关史料记载的历史上的中国大运河的用途和功能、当前的中国大运河的多种社会实用价值,并且展现了中国大运河在用途、景观和文化等方面对沿线区域的巨大影响。

  中国大运河满足《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遗产完整性的要求,申报的大运河遗产展现出大运河从春秋至清代的完整历史时空演进格局,十大河段都有代表性段落与节点分布在遗产区内,遗产类型完备而丰富,遗产区足够大,符合整体性、无缺憾性要求。大运河遗产各组成部分有实质性的功能上的联系,对大运河遗产整体的突出普遍价值均有着独特的和不可或缺的贡献。因此,大运河遗产符合完整性要求。

  从总体现状上来看,现存的大运河遗产从春秋至清代的历史格局基本上是完整的。北京至杭州的京杭运河一线河道和遗址基本完整。其中济宁以南,河道连续,局部新航道与老河道并存; 北京、天津、河北境内仍有连续河道,并且发挥着重要的水利功能; 山东境内的大运河不连续,根据现存的间断的河流与已调查确认的河道遗迹,仍可判定出元明清三代大运河的主要线路和完整的演进历史。洛阳至淮安的通济渠一线,遗址呈点状分布。其中河南商丘以东至淮安现存连续河道及遗址,已经通过考古勘探确认;洛阳经郑州、开封、至商丘之间,受历史上黄河摆动冲刷影响,河道遗址难以完全确认,但通过局部留存的驳岸、桥梁和古河道遗迹,仍可明确通济渠的大体线路。洛阳至临清的卫河系由历史上的白沟、永济渠、御河相继演进形成,持续利用至今。从杭州至宁波的西兴运河、山阴故水道、虞余运河、慈江、刹子港等河道,与曹娥江、姚江的部分段落一起构成了历史上浙东运河的主线。

  大运河具有较强的真实性。承载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要素在外形和设计、材料和实体、位置和布局方面具备较好的真实性,所有仍具备实用功能的遗产要素具备用途和功能的真实性。大运河作为有机统一的整体,在精神和感觉方面也具有良好的真实性。

  大运河遗产目前在用河道仍具有至关重要的航运和水利功能,反映了大运河作为活态遗产的特点。由于历史与自然原因而成为遗址状态的河道、水工、管理设施等遗存具有真实的位置、环境和材质,反映了大运河的设计、功能和技术NG体育官网。城市历史水系、历史街区等具有真实的位置、功能和格局,真实的承载了大运河作为沿线民众精神家园所带来的归属感。大运河遗产符合真实性要求。

  大运河遗产现状保存良好,现中河段、淮扬运河段、江南运河段、浙东运河段仍通航,其他河段主要发挥着行洪、输水及灌溉的功能,会通河段、卫河(永济渠)段NG体育官网、通济渠(汴河)段有部分河道为遗址状态。各遗产点包括水工设施遗存、配套管理设施遗存、相关历史文化遗存等都得到了较好的保护。

  中国大运河遗产区边界的划定原则参照中国大运河保护总体规划和各省、市规划,按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世界遗产遗产区范围的规定,遗产区界线按照各组成部分所含要素的特性和要素之间的关系划定,界划的基本原则如下:

  (1)有堤的河道:原则上按照外侧堤脚线界划,遗产区为包含河床、河滩地、堤顶及两侧堤坡的带状区域。

  (2)无堤的河道和湖泊:原则上按照河湖岸线米界划,遗产区为包含河湖水体和驳岸的区域。

  (3)水工设施:包含于所处河道的遗产区内,不单独界划,必要时局部外扩河道界线以包含整个设施及其下部基础。

  (5)历史文化街区:按照城市规划中确定的风貌良好且受重点保护的区域界划。

  (6)遗址:原则上按照考古勘探或发掘确认的遗址边界(如河堤、院墙等)界划,河道遗址包含河床和河堤(如果有),仓库遗址包含构筑物整体,管理设施遗址和相关古建筑群遗址包含建筑群整体,水工设施遗址包含已发掘揭露的构造及其地下基础的分布范围。[ 《中国大运河申遗文本》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2013年1月]这样划分后,中国大运河申报遗产的面积为20819公顷。

  (1)在大运河的遗产区内,除文物保护、防洪除涝、船闸及航道建设与维护、水工设施保护和维护、输水河道工程、港口整治与建设、跨河桥梁工程等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在大运河的遗产区内不得建设污染大运河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对已有的污染大运河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3)在大运河的遗产区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破坏遗产环境的活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4)在大运河的遗产区内,除防洪调度、应急调水及工程抢险需求的特殊情况外,不得损害或清除运河历史遗存或其他文物古迹。

  中国大运河的缓冲区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建控地带和世界遗产缓冲区范围的规定,以控制周边建设压力,保护遗产区和外部环境的景观和谐为主要目标,综合考虑遗产区外部与遗产要素相关的背景环境因素,在每个遗产区外部界划缓冲区。缓冲区的界线按照受其保护的各遗产区的空间形态,结合用地和建设现状划定,界划的基本原则如下:

  (1)围绕带状遗产区的缓冲区:以遗产区界线外扩一定距离划定,形成沿河道的、通廊式的景观保护地带,防止新建筑对河道形成压迫感,维护河流生态安全及和谐的水岸景观。原则上,处于密集建成区(城市、镇的建成区)的外扩30米;处于城郊、乡村地带的外扩80米;处于农田、大面积水域环境的外扩300米。同时,若有比较重要的道路、铁路、河流与遗产区界线距离适宜,可作为长期控制建设的界线时,则以道路、河流、铁路为界。

  (2)围绕点状、片状遗产区(建筑物、构筑物、大型水工设施及其遗址)的缓冲区:依据遗产区外围的地物或地形划定界线,如道路、沟渠、山脊线、桥梁等,围合整个遗产区,形成一定规模的遗产景观,保护遗产区内部的空间感不受干扰,维护传统或遗址氛围。经过这样划分,中国大运河的缓冲区的面积为52747公顷。

  (1)在大运河的缓冲区内不得建设污染大运河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对已有的污染大运河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2)在大运河的缓冲区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破坏遗产环境的活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3)进行建设工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条规定,由建设单位事先报请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4)在大运河的缓冲区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5)在大运河的缓冲区内不得进行任何有损大运河遗产历史环境和空间景观的建设活动。

  (6)在大运河的缓冲区内不得修建风格、体量、色调等与大运河遗产不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随着中国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沿线城市正经历着迅速的城市化与现代化建设,使中国大运河面临着一定的城乡建设压力和水利航运建设压力。

  一是城乡建设压力:由于大运河沿岸从古至今一直以来是城市发展的繁华地带,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中,运河沿岸建设了一定数量的建筑。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城市之间便捷交通的需要,运河沿线也兴建了一些横跨运河的公路及铁路桥。针对这些情况,2008年开始,运河沿线省级、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了大运河遗产各类保护规划,保护规划中划定了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规定严格的建设报批程序。遗产地政府根据规划对遗产区和缓冲区的建设进行严格监管,有效的控制了建筑密度、高度及交通设施的兴建。

  二是水利航运建设压力:由于延续中国大运河的水利及航运功能,陆续修建了较多保证其使用功能的现代水利航运设施,这些非传统样式的设施在一定程度上对遗产的风貌造成了一定影响,局部景观不太和谐。为应对这种压力,相关建设部门已与地方政府达成共识将根据《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2012-2030)》,在今后水利航运设施的建设上优先考虑使用大运河遗产历史上各区段所采用的、符合地方特点的传统技术、传统材料、传统结构和传统工艺,并识别、尊重、保存水利航运设施遗存在外形和设计、材料和实体NG体育官网、用途和功能、方位和位置各方面留存至今的历史信息。

  中国大运河申报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长期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保护,总体状况较好,环境压力主要来自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及气候的变化。水环境质量按照其使用功能如输水、行洪等,基本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Ⅴ类标准。郊野区、建成区空气质量分别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规定的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气候变化造成极端天气特别是暴雨及干旱的发生较为频繁,加重了中国大运河河道的防洪排涝压力,并对遗址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中国大运河申报遗产的保护管理机构依据相关保护法规和《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20122030)》中的遗产环境保护规划章节执行环境保护,主要包括:整治水系、调配流域与区域水资源;保护和修复生态堤岸;湿地建设、换水或遗址保护方式改善环境;限制保护区划范围内土地管控和建设;严格控制排入水体的污染物;强化运河沿线的工业污染防治;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与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建立长效的保洁制度;科学监测等。各流域也分别制定了防洪规划及综合规划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防洪排涝压力。

  为应对洪涝灾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相关遗产地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分级制定了防洪规划,规划中制定了详细的防洪方案。中国大运河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综合治理工程中陆续完成了河道防洪工程,各级人民政府也严格按照各自的防洪规划对辖区内提名地河道进行流域、区域、城市三个层次的洪涝灾害防治。具体措施主要为堤岸治理及河道整治:根据防洪方案设计流量(水位)拟定的堤线、堤的横纵断面等加固防洪堤防;按照稳定河势利于行洪、防凌的要求,实施护岸、堵汊、分水、疏浚、河道拓宽工程、河道裁弯工程等进行河道整治。除工程措施之外,还采取了一定的非工程措施:如建立洪水预报警报系统、加强洪泛区管理、制定洪水保险与超标准洪水紧急措施等。中国大运河建立了不间断的河道监测、通信及预警系统,制定了洪水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通过提高洪水预报预警水平、加大洪水外排、流域内河湖适度超蓄等措施应对洪涝灾害。通过上述措施,实现了大运河洪涝灾害风险的有效防控。

  此外,针对申报要素中的建筑群存在的火灾风险,除保障消防通道外,各遗产地点均已配置了防火设备,指定了责任人,制定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通过这些措施,可以达到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风险和减少灾害损失的要求。

  作为在用的、庞大的遗产,中国大运河的突出普遍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与多重属性相关,这使中国大运河受到多重、立体的法律保护。首先要遵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等国际公约,以及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化部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次,中国大运河河道、堤岸由水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中国大运河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沿线各省市的河湖保护管理条例、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中国大运河申报的遗产要素中包括5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及1处历史文化名镇,还受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保护。大运河遗产申报的遗产要素包括一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江苏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因此受到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大运河还受到各类专项法规的保护。如文化部于2012年通过的部门规章《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大运河沿线月共同制定并签署的《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城市联盟关于保护大运河遗产的联合协定》,还有沿线各省市政府制定的区域性《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

  除了法律外,中国大运河拥有完整的保护规划体系,包括: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国家级保护规划、省级保护规划、地市级保护规划、重要点段保护规划和各类详细规划。各阶段、各级规划相互衔接、各有侧重,共同构建了对大运河遗产实施全面保护的整体性政策,形成了覆盖全面、指导性强的保护规划体系。

  作为线性活态的遗产,中国大运河存在多级多部门管理的特点,申报的遗产区及缓冲区,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其管辖范围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管理职责。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并与国务院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合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大运河沿线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构。各城市的文物、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建设、规划、旅游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有关保护工作。

  中国大运河遗产保护是一项跨行业、多领域的工作,涉及文物、交通、水利、环保、国土、建设等领域相关机构和众多利益相关者。为此,中国各级政府建立了有效的会商机制,协调中国大运河遗产保护所涉及的多个行业的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和地区在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加强不同领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在国家层面建立了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在地方层面也建立了相应的省(直辖市)、市级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领导小组(会商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法规草案、规划、重点工作安排等重大事项,使这些工作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协调。

  中国大运河沿线各城市人民政府设立了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城市联盟。城市联盟联合制定并签署了《关于保护大运河遗产的联合协定》,明确规定了城市联盟的合作机制以及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相关要求。遗产区跨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城市联盟会议等方式,研究解决中国大运河保护中的合作和协调事宜。

  大运河申遗成功后,2014年9月26日,大运河沿线座城市在扬州召开会议,将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城市联盟,更名为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城市联盟。同时,将大运河联合申报世界遗产办公室更名为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国家文物局领导为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揭牌。

  扬州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在中国大运河申遗期间,曾任大运河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办公室专职主任、牵头城市扬州市申遗办公室副主任,亲历了大运河申遗的过程。

  26日开始,位于北京市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北运河杨洼船闸进入有水系统联合调试,预计6月初完成调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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