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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18 13:25:12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日前印发了《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提出:市级非遗传承人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从事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可申报市级非遗传承人,无故不履行义务或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等情况下可取消其传承人资格。该《办法》将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经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坚持首善标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组织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办法》提出,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程序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可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予以反馈。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自主开展代表性项目的知识和技艺传授、创作、生产、宣传、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动的权利。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采取措施,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对传承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专家优势,为传承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指导;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整理、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参与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共同推动该项目传承与发展;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传承活动评估、重要时间节点工作信息采集等工作。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传承情况报告。
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传习计划,对上一年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经评估发现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义务的,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提示并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经提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非遗传承人存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不参加传承活动评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理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等情况的,经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上报后,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日前印发了《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提出:市级非遗传承人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从事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可申报市级非遗传承人,无故不履行义务或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等情况下可取消其传承人资格。该《办法》将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经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坚持首善标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组织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办法》提出,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程序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可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予以反馈。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自主开展代表性项目的知识和技艺传授、创作、生产、宣传、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动的权利。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采取措施,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对传承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专家优势,为传承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指导;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整理、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参与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共同推动该项目传承与发展;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传承活动评估、重要时间节点工作信息采集等工作。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传承情况报告。
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传习计划,对上一年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经评估发现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义务的,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提示并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经提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非遗传承人存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不参加传承活动评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理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等情况的,经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上报后,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