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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1 21:20:29
半岛真人一部中华法律文明发展史,是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紧密结合不断向前推进、不断完善的历史,它是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有机结合的学科。将中国法律制度史与法律思想史相结合,才能对整个法律史学做出全面、系统的梳理。
本期书单共有15本相关书籍,或是对不同的历史时期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的阐述,或是对具体法律案件的分析,其中既有专业的学术著作,也有科普性质的读物。阅读这些书籍,有助于了解中国法律史,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演变和发展过程,以及法律制度与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间的相互关系。
图为《补子:明清时期的品级标识》书内插图,清乾隆时期御史的丝绣獬豸补子。獬豸为传说中能区分正直与邪恶的动物,是我国古代的法律象征。古代执法官的帽子称獬豸冠,以表示像獬豸般是非分明。
《法史学刊》是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组织编辑的专业性学术集刊。集刊内容涵盖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法律文化等法律史学科的各个分支,间或旁及法理学、部门法学、哲学、历史学、人类学半岛真人、社会学、民族学等法律史学得以滋养的学科领域。《法史学刊》虽然几易其名,但始终秉承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宗旨,以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增进学术交流、追求学术创新为原则,力争办成海内外法史学人沟通讯息、抒发心得、切磋学问、阐扬良知的学术园地。本书是《法史学刊》的2023年卷,总第18卷半岛真人,设置法史前沿、法律文化、红色法治、法史学人、会议综述五个栏目,刊载10篇文章,旨在反映法史学科的最新探索,展现法律文化研究的多彩景观,评析学术作品,介绍法史学界前辈学人,以激励后学,传承学术。
司法活动是官与民的共同实践,联结国家与社会,是对历史进行整体性观察很好的切入点。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北方民族肇建的大一统王朝,由于多元法律文化的碰撞与融合,元朝统治下的法律制度与前代相比产生了鲜明的特色,地方司法运作接续与变奏交杂。本书借鉴法律社会史的研究方法,分别从制度中的司法—实践中的司法—社会中的司法三个层面展开,探讨元代地方司法的制度变迁、实践状态和社会图景,力图对元代的司法运作与地方社会进行整体性理解。
容隐是指庇护亲属的犯罪行为,帮助其逃脱法律制裁。这种因私废公的行为被确定为法律权利,若在主张个人权利为国家权力之本的近代社会,尚属正常,但出现于强调君权至上的中国古代,则显得有些超前,不合时宜。那么,在中国古代社会,设立容隐制度的目的何在?社会文化与国家司法是否做好了真正接受这一制度的准备?容隐行为的正当性是否会被真正认可?容隐权究竟只是法条层面上的虚拟权利还是有司法保障的实际权利?本书依据法典及其他文献的记载,以清代为例广泛搜集75条生动的案例,通过对容隐制度发展轨迹和司法实践的梳理描述,试图回答以上问题。
《法律史评论》创办于2008年,是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近代法文化研究所主办的法律史学研究集刊。每年出版两卷,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集刊内容丰富,史料翔实,视角独特,方法新颖,理论前沿,对探寻历史上真正的中国法及其转型将有重要意义,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本卷收录27篇文章,设“中华法系的传承与传播”、“司法文化与司法近代化”、“部门法史”、“法学方法论与学术史”、“书评”和“笔谈:法律史学的刊物建设与学术研究”六个专题,并刊载第十届全国青年法史论坛综述一篇。
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发展方向,无论是回归法学,还是朝向史学,都有其狭隘偏颇的一面。现阶段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没有必要用某个范式一统天下。理想中的法律史研究,是一个具有多样性、兼容性、实验性的学术园地,百花齐放、多元竞逐、各美其美。任何形式的画地为牢与故步自封,都会妨碍它的繁荣和发展。中国法律史研究,或许还需要经历一个无拘无束、自由生长的阶段。
明末开始延续到清代的商业出版革命对清代法律知识的产生和传播带来了深远影响。历史学者张婷结合出版史和法律史的研究方法,收集了131种不同版本的《大清律例》、65种讼师秘本,以及诸多圣谕宣讲时涉及法律知识的宣讲底本,深入而生动地分析了清代法律知识的商业出版与传播,及其对司法体系和法律文化的冲击。她认为商业出版不但影响了法律书籍在司法系统内的传播与阅读,扩大了法律知识的读者群,而且加强了成案和私家律注的权威性。商业出版还通过《讼师秘本》等通俗读物影响了民间法律知识的构成与运用。除了文字传播,法律知识还通过口头传播,尤其是在圣谕宣讲时涉及大量民间常用的户律和刑律条款。
本书以1940年代陕甘宁边区“封张婚姻纠纷案”为切入点,讨论中国革命中的婚姻改革和司法建设。作者讨论了从司法案件的原型到文艺作品的演变过程,以全景式的视角,探讨了此案在司法实践、乡村建设、政权建设以及女性研究等方面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革命中出现的新话语、新的文化符号进行解析。作者认为,新的话语和新的文化符号凝聚了20世纪社会运动与革命的实践与经验,同时也连接了传统与当代,是中国革命经验的概念化表达。
《重述中国法律史》以“质疑成说,创立新说,重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律史”为编辑宗旨。第二辑收入论文19篇,就重述中国法律思想史、再识先秦法家、法家学术的历史贡献、破解“成文法公布”之谜、古代专职法官起源半岛真人、律令形成史、重审“春秋决狱”成说、“唐之刑书有四”解读、元代“弃律用格例”、清代法律位阶关系、清朝《都察院则例》与《钦定台规》之关系、清初《巡城条约》、清代成案是否司法判例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新的见解。
明清易代之际,王朝成文法律的继承与变迁是一个重要而核心的法律历史议题。本书选取明代最后一个重要的官方刻本——万历三十九年版《大明律集解附例》,与清初入关后颁布的第一个版本《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版),以清律目录内容为纲,将二者逐条逐句进行比较,详细标注、分析彼此之异同,以微观法史之严密视角,深刻揭示清朝初年对于明代法律的继承与变革,通过扎实具体的文献证据,对流传多年的历史偏见有所纠正,并启发相关学界同仁进行更为深入细致之研究。
在清代,对于绝大多数平民来说,家庭和家族几乎是他们长期生活的唯一场域,自然而然也就成为人们发生互动、冲突乃至犯罪行为的主要场域之一。而“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使得司法格外关注家族内部的犯罪行为,并借助刑罚规范等级秩序,贯彻儒家伦理。本书以五服制度为视角,从卷帙浩繁的各种刑案汇编中摘择关于家族内部犯罪的数十个案例,在此基础上,着意总结在涉及此类犯罪时,清代各级法司的裁判标准与推理逻辑,以此说明宗法等级秩序对法律的影响与支配,彰显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主办,以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为主要研究对象,收录海内外学界相关主题的原创性学术论文、书评和研究综述,是学界唯一以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为研究的学术刊物。本期为第十四辑,共收录《清华简摄命“受币”考略》等论文十三篇,以及2019年度台湾地区与国外中国法律史研究论著目录。
本书以宋元两朝基础性法律史料为基础,兼考其他史料,全面反映了宋元断例这种法律形式的性质、特点、作用等,同时反映了宋元断例在不同时期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全书对宋朝断例,元朝断例,宋元断例的性质、历史地位及兴起原因进行了考述,并辑录了宋元两朝所见史料中与断例有关的材料。本书在中国古代法律形式、传统判例制度的研究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对当今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建设中借鉴、吸收中国传统判例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元代的法律制度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发展与进步。但形式完善、内容进步、指导思想宽缓的元代法律制度,在元代戏剧中却表露出另外一张面孔。
元代戏剧,特别是其中的公案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体现。本书从诉讼参与人、诉讼程序、程序法律制度半岛真人、实体法律制度出发,对元代戏剧中的法律文化进行研究。
清末民初半岛真人,中国大地上发生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大变革。其中,建设近代法制、编纂近代法律是一项影响深远的重要工作。这项破旧立新的事业无例可循,当局只得聘请外籍顾问协助,其中来自邻邦日本的顾问发挥作用堪称最大。本书从众多的日籍顾问中撷取几个典型人物,根据中日两国所藏档案资料以及当事人和见证者的回忆,对清末立宪活动、民初制宪活动中的有贺长雄,中国近代民法教学和民事诉讼法编纂中的松冈义正,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建章立制中的寺尾亨和副岛义一等人发挥的独特作用,进行了细致的介绍和深入的论证。
在“治隆于上,俗美于下”的中国传统社会,其复杂程度与价值偏好使得我们即使在认识法律史这一相对专门的领域时,也不能仅仅依靠“现实形式上的表象”。这些法律表象背后错综复杂的社会现实与思想文化,是我们理解中国传统法律呈现出某种形态的线索与依据。百多年来,我们从西方汲取中国法律再发展的资源,除了直接从制度层面引进之外,还要认真讨论其制度存在的基础,而西来之制度与中国社会是否能够协调发展,其背后的文化因素无论如何不能忽视。
以契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私法文化,旨在崇尚理性与尊重自治。国家对社会自发形成的“私法”给予认可,中国文化浸润下的有关“细事”的解决纠纷之道基本毋需依靠国家制定法。此种“鼠牙雀角”之争即使上升到州县层面,父母官也是引经据典而非援引律例,依靠经典、历史、常识及契约发生的社会关系网络来解决纠纷,实际上是依靠人的内心,而非依靠外在的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