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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1 22:50:13
半岛真人□解决涉麻精药品案件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厘清“毒品”“涉毒行为性质”和“涉毒行为人法律责任”三个不同层次的概念。
□麻精药品是否为毒品,应当依法认定,不能超越法律、非经立法程序越权增设目的用途要件。
根据刑法第357条、禁毒法第2条规定,毒品是指、、甲基()、、、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下称麻精药品)。
近年来,人民群众为治病用药而从国外邮寄入境麻精药品(本文无特别说明的,均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品和”)类案件,一度引起公众舆论对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司法办案的关注,进而转变为治病用药需求与打击毒品犯罪、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之间的“新矛盾”,成为办理涉麻精药品案件适用法律的“新困惑”。为此,有观点认为,应以目的、用途认定毒品替代法律规定的毒品的认定标准。应该说,这种“目的用途”解决矛盾问题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思路、方法错了,难免导致放纵毒品犯罪的严重后果。
将涉麻精药品行为的目的、用途,作为毒品认定标准,这种观点可归纳为毒品认定的“目的用途论”,与之相对的是“法定行为论”,即涉案麻精药品是否属于毒品,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结合相关行为是否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认定。
所有的麻精药品都属于精神活性物质,未被法律法规定义为麻精药品的精神活性物质包括酒精、烟草等。国家根据致瘾癖性及滥用危害等情况,对部分麻精药品予以规定管制。国家列管的麻精药品,必须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统称“使用”)。以目的、用途划分,麻精药品至少具有四重属性,即医疗(药品)、教学(教具)、科研(样品)、违法犯罪(毒品)半岛真人。
截至目前,我国已列管的麻精药品有459种和2个整类。这些麻精药品,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管制的渠道依法使用,非法使用、触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条文规定的,都是刑法规定的毒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医疗、教学、科研需要依法使用的麻精药品,不能称之为毒品。比如,医院处方使用的不能被称为毒品。
毒品认定“目的用途论”观点,出发点是为了解决群众治病用药与国家打击毒品犯罪之间的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如何依法办案,兼顾法理情的统一,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表面上看半岛真人,按照“目的用途”划分毒品界线,是为解决对群众治病用药按照毒品犯罪处理不合情理、刑罚过重的问题。本质上,这种问题的解决方案,是没有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没有运用刑法“总则+分则”的模式妥善处理。
“目的用途论”观点的成因之一,是以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为由,主张毒品认定应区分目的、用途。这是以法律未规定的属性事项界定毒品,属于既不能依法证成,也不能依法证伪的司法伪命题。
该观点的成因之二,是认为基于刑法第347条规定,而不能适用刑法总则第13条半岛真人、第37条的规定,否则就存在逻辑错误,这显然是荒谬的。如果上述错误逻辑成立,则刑法第17条也会因第347条的规定而不能适用,即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不满14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
“目的用途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即在法律规定之上,增设毒品认定的目的、用途要件,也不符合逻辑规则,即虚构、限缩“非法使用”的小前提为“被吸毒人员滥用”,忽视了麻精药品对非吸毒人员的致瘾癖性危害,还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即“合法目的用途的非法行为”的错误导向。
“目的用途论”既会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即非经法定权限和程序限缩解读法律,误导司法办案,也会不当增加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即在证明“明知是国家列管的麻精药品”之外,增加“不具有作为毒品或替代物销售的主观故意”的证明责任,在证明“实施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的行为”之外,增加“行为对象被作为毒品或替代物流入毒品市场”的证明责任,还会误导公众观念、社会行为,即只要目的用途合法半岛真人,就可以无视法律禁止性规定。
解决涉麻精药品案件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厘清“毒品”“涉毒行为性质”和“涉毒行为人法律责任”三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厘清“不认为是犯罪”与“不构成犯罪”两个出罪概念的本质差别,并推动完善群众治病用药的行政监管机制。
麻精药品是否为毒品,应当依法认定,不能超越法律、非经立法程序越权增设目的用途要件;涉麻精药品行为的性质,应当依法认定,行为的目的、用途是影响量刑以及是否按照犯罪处理的情节,而不是认定行为性质的构成要件;涉麻精药品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半岛真人,应当依法根据涉案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作出不认为是毒品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正常量刑等司法处理。尤其是对于群众治病用药的涉麻精药品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具备毒品违法犯罪的行为性质,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仍应当依法不作为毒品犯罪处理。对出于治疗疾病等目的的牟利性行为,因符合刑法第13条、第37条之规定,不作为毒品犯罪处理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如果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可以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适用刑法第13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只是在司法层面不按照犯罪处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属于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司法办案没有选择权。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以免误导社会公众对涉麻精药品行为刑事违法性的认知。
司法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应当立足禁毒综合治理,适时提出完善麻精药品行政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兼顾解决群众用药难问题,避免以“法外开恩”的方式影响依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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