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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5 22:20:52
半岛真人[习成一种癖好] 于情感上极其不中意或难以接受的命题或主张面前,依然拼命想要去寻找或窥探其合理性与立论(反驳)者背后的动因。
[接受一种残忍] 在对任何极化情绪与原始正义感保持警惕的同时,又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忘记所坚守与追求的价值与理想。
大家都觉得法律很热门,但在我看来,法律是一门有点“冷”的学科:教会我冷静地观察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接受其中冷酷但合理的部分,对不合理的部分尽力寻找现实的解决方案。这种“冷”并不是法学的专利,但作为一个非常古老的学科,有些东西是有历史的延续和传承的。
不过也要补充一句,法学本身是方法论不足的学科,需要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的营养才能跟上社会的发展变化,比如关于反垄断法的讨论就是好例子。
美国JD在读,我们学校第一年有两套课程,一套是传统类型的,就是学civil procedure, torts, contract那些,另一套是标新立异型的,第一年要学一门特别奇葩的课叫……法哲学。英文名字叫Legal Justice。我就碰巧学的是这套与众不同的课,包括这门法哲学。对我来说,国内四年的法学教育都比不上这一节课带给我的震撼大。楼上很多朋友提到了一些法律带给人一些很实际的用处,比如说遇事懂得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触犯法律之类的,但我想说的可能有点形而上。
记得在知乎看到一个题目,叫“法律一定代表正义吗”?其实这门课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我在国内本科读的学校,入学誓言就是“挥法律之利剑,执正义之天平。”当时入学宣誓的时候那叫一个热血沸腾,读书的时候也时常想着作为法律人,一定要有涤荡世间一切邪恶的正义感。但是可笑的是,正义这个词本来就是一个伪概念。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有一天,你所在的城市由于电力公司的疏忽而全城停电了,这个城市里某个小区的一个老人在停电的时候碰巧在公寓楼的地下室拿东西,由于忽然停电,老人在从地下室出去的时候摔了一跤,受了很严重的伤。后来老人把电力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赔偿。你们觉得这个时候什么是正义?
也许你会说,正义就是这个可怜的老人应该得到赔偿,疏忽大意的电力公司应该付出代价。但在这个案子里,电力公司跟老人签的合同,是为老人的公寓提供电力,而不包括公寓楼里其他的公共空间,比如说地下室。因为老人是在公寓之外的地方受伤的,所以电力公司主张免除合同责任。也许你会说,那又怎么样呢?我们可以依据侵权法起诉啊,告电力公司negligence。但这样又会产生一个问题,这个城市里面有千千万万户人家,如果开了这个先例,允许跟电力公司没有合同关系的人随便告它并得到赔偿,那么电力公司运营的费用就会增加,最后增加电费,这个成本只能转移到普通居民身上。如果帮助老人是实现正义,那让更多无辜的家庭承担增加的电费也是正义吗?
当然这个案子发生在美国,因为在我电力国有的大天朝,是不会有人把电力公司告上法庭的。关于正义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美国人在20世纪初认为,正义就是个人有绝对自由,政府不应干预个人的选择。这是为什么呢?因为这个世界上有千千万万的价值观,没有一种是绝对正确的,所以政府/法律就不应该选择一种价值观,而是要把选择权留给个人,让人们自己去作出选择。举个栗子,富士康对员工的待遇很差,每天让他们工作很多个小时还只给很少的千,对不对?这种企业是在太坏了,所以法律一定要惩罚他们,判决他们的劳动合同无效,还要罚企业的钱。但20世纪初的美国法官认为,雇佣关系是一种私人关系,私人关系不应该受到法律/公权力的干预。说的再明白一点,你怎么判断员工有没有被雇主过分压迫呢?富士康是一个极端的栗子,但法律却需要切实可执行的,那么好合同和坏合同的界限在哪里?立法的话,法条里要怎么写?所以呢半岛真人,法官说,我们要把这种事情留给人们自己去决定,你觉得合同条款过分的话,不签就是了,政府是没有权力说什么样的合同符合正义,什么不符合的。
这个案子叫Lochner v. New York,是20世纪初特别有名的一个案子。刚刚说的这种观点被称作Classical Legal Thought,我在国内没怎么学法理学,不知道要翻译做什么。这帮人坚持法律要绝对中立,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同时要防止个人权益和自由被公权力侵蚀,听起来是不是很有道理?但是这种观点也有问题,后来又跳出来一帮人,叫Legal Realism。这些人主张半岛真人,你们看到的“自由选择”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自由。你们不是说,如果员工决定合同条款过分就可以不签吗?可是对于这些社会地位比较低,文化程度不高,有家室要养活的可怜人们来说,他门其实别无选择,只能接受这种报酬低,但是门槛也低,出卖劳力的工作。你法官不是说如果法律不管他们,法律就是绝对中立的吗?但是其实不是,因为不禁止这种欺压工人的合同,就等于默许企业继续压榨工人,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工人持续被欺压。最后造成恶性循环,企业越来越有钱,工人越来越凄惨。所谓的法律中立,其实只是保护了强势一方的利益。
诶,怎么不知不觉的写了这么多……Classical Legal Thought和Legal Realism之间的争论,仅仅是现代美国法律思潮的冰上一角,在后来的一百年里,各路学者、法官、律师,粉墨登场,唇枪舌战,归根究底就是在争论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是正义?有的人说,正义就是对社会好,对更多的人好,要看法律能不能让人民幸福。有的人说,正义就是程序正义,我们要保证立法和司法的程序上没有瑕疵,而不用考虑法律的结果。有的人说,正义是社会财富的最大化。有的人说,没有绝对的正义,法律正义只是多数人的互相妥协的结果……
好像有写跑题了?其实我觉得没有,因为我是想通过这个回答告诉你,我学到的法律,不仅仅是解决问题的方法论,而是一种需要大量思考才能形成的世界观。你们看到的法律是法条,是判决,但一个学法律的人,看的是这些法条和判决背后的东西。学法律的人,不应该只是一概接受你学到的东西,而是要不断push yourself hard to think more deeply。法律不仅仅是管理一个社会,而是要改造一个社会,是要让这个社会变的更好。:)
学经济可以明大局,学数学可以晰三维,学理工可以断真伪。学个音乐还能调素琴阅金经。但是学法呢?学得好的做了学者,玩得开的赚了大钱,行得正的进入机关,还有在各行各业中的法律人,不知道在忙碌中是否还想着自己曾踏上的学法路。
经常有很多朋友说,“哇,你们学法律,是不是法条都背下来了啊,好厉害!”每次听到这种崇拜的语气,都有种小时候家长压着自己肩膀说,“复习得怎么样了,考试能考到多少名啊?”的沉痛感和心虚感。
首先,法条这词儿太随意了。先归归类,哪个部门法,适用情形是什么样的,有没有修改,有没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有没有指导性案例?“法条”,最多只能引起一个印象,而后的思维路径都是靠在学习思考和实践摸爬滚打中逐渐形成的。
记得以前看《爱情公寓》,里面有一个特别“丧”的律师 — 张伟,朋友们戏称他“张益达”。张益达有一次代理一个出版社侵权的案件,随身携带着厚厚的法典,一被问到该怎么处理案件一脸懵逼,在辩护阶段彻底抛弃了法条,纯靠一张淳朴的嘴。虽然最后事实是朋友们雇了演员配合张伟的辩护梦,但是张伟在翻阅法典时候的认真,和被称作“律师”时候的闪闪发亮的眼神,还是成功吸了一票粉。
不是有句话说,“律师是高危行业,当得好是何以琛,当不好是张益达”嘛,这句话出来不久,身边多了好多“X益达”……
这个词儿也有点严肃。啥叫思维方式?记得以前有个笑话,说一个房间着火,物理老师想的是哪里短路了,化学老师想的是碳化反应,语文老师歌颂光明,吃瓜群众早跑到了十里之外。虽说这个笑话有些牵强,但是还是浅浅戳中了“思维方式”这个词的内涵。
最集中学习法学的时间段是司法考试阶段,刚开始所有的部门法混乱成一锅粥,并对“法理学”的存在表示非常地、困惑,为什么一定要区分法律条文是授权性的还是任意性的?为什么学习法律还需要了解国体政体?为什么有些看起来十恶不赦的行为,却因为不符合所谓的“行为要件”就莫名其妙地不受到惩罚?
记得有位法理学老师讲过,为什么很多公司和律所更看重喜欢研习法学的人。他说长期的系统学习就像一个个抽屉,把很多散落的东西都归类到这个抽屉中去了。
所以,以后在制定公司的制度的时候,就可以知道哪些是可以根据公司特定的需求而制定的,哪些是必须作出规定的;在面对一些大家义愤填膺的事件时,也可以保持相对理性的态度。所以,在涉及菲律宾南海仲裁的时候,不会在朋友圈转发诸如“菲律宾是个多么卑鄙的国家”这样的纯发泄情绪的文字,不会单纯觉得外交部态度强硬是因为我们国家伟大到碾压菲律宾;而是去分析国际仲裁条例,去分析管辖权问题,进一步去分析领海、南海航海自由和无害通过和油气开发权利。用老一辈人的话说:世界上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
在实际处理法律问题的时候,很多时候还是会困惑和焦躁的。尤其是涉及实务的时候,各法学领域交叉,在处理自己比较专业的领域的时候又会遇到其他不那么擅长的问题,例如融资和金融创新半岛真人、证券和税务等。
遇到问题的时候怎么办?有的时候自己查,有的时候向亲朋好友求助,每天群里五花八门的问题,实务性非常强,有时候没接触过,连问题都看不懂。但是自己不能乱啊,自己乱了委托人更乱呢。问题随时都会有,但是以什么方式去解决才是最重要的。
还有的,可能是法律人心中的确信吧。因为看得见黑暗,才更珍惜光明;因为知道有陷阱,才会保持高度警惕,才能保护自己。尽管小心翼翼,但还是去守护着某些虽然不断“修正”,不断掩饰,却总能保持生命力的东西半岛真人。没有永恒的真理,但是一代人总有一代人认为是正确的事。
1.意识到细节之中有魔鬼,文字上一句话,一个词之差,可能就意味着应当采取完全不同的分析路径
假设一名富商,大发,有一位妻子,翠花,两人一同创业,各自名下都有可观的财产
有人一看就说,嗨,这个简单没不学法律也能看出来,两个不一样嘛!假如大发在翠花逝世后,和别人再婚生下孩子,那么在版本一中他们能获得财产,而在版本二中不行。
原来,美国财产权法律中有”禁止永续权“(Rule Against Perpetuity)的规定,任何遗嘱中的财产分配,都必须在立遗嘱者过世后21年之内得以确定,否则遗嘱无效。
在这个例子中,翠花的房子到底由哪些子女分配,必须在应当在她去世后21年之内就最终确定(在这里,如果大发死了,那就可以说继承者是最终确定了),如果21年后还可能有新的适格继承者出现,则遗嘱无效(这是为了保护产权的确定性,避免财产归属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而版本一中,大发有可能在22年后和其他人生下孩子(法律上,任何人只要还有一口气,都被视为有繁殖能力),
因此这样的遗嘱在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一个词的区别,就足以导致法律分析方式的根本不同,
在生活中,我也对“把握细节”有了新的认识,原来,细节不仅可能导致结论的不同,更重要地是导致分析方法的不同。
“逻辑”这个词大家经常挂在嘴边,但可能很多人像我在学法律之前一样,不知道怎么在思考问题中运用逻辑,
最简单的,假设要实现结论D,先要满足A,满足A再考虑是否满足B,满足B以后再考虑是否满足C,
例如,要让一个事实信息被法庭所接受,这一信息首先要与案件相关(relevant),其次应当具有可信性(reliable),最后法院有理由认为采纳这一证据是有积极意义的(right),
此时,原告律师通过调查,获得了大量被告厂商生产的车辆在其他油箱起火事故中的被害者照片,
首先,这是否与案件相关? 原告律师应当思考,分析这些照片是否能够更好地证明油箱起火与受害人伤亡情况的关系,是否能帮助陪审团和法官界定责任归属,
其次,这些信息是否可信?原告律师必须注意核实这些照片获得的渠道,保障每张照片的真实性,
最后,法院是否有理由出于社会道德和其他价值追求的考虑拒绝呈现这些照片?例如保护其他受害者隐私,避免图片上的惨状带来强烈的情感冲击,干扰陪审团运用法律思考等。
有了这样一个流程图,原告律师就可以在发现任何环节有问题后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比如,如果第二环节存疑,就赶快去核实,如果第三环节有问题,就赶快改变呈现方式,适当打码。
刚开始学习法律的时候,教授往往鼓励我们说,“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说出自己的道理就好“,
堕胎,同性婚姻,药用半岛真人,强制推行全民医保,允许公立大学仅招收单一性别...在这些行为的合法性方面,美国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中博学的官们,也曾经做出截然相反的回答,就连最权威的九个脑瓜,彼此之间也很难达成共识,更别提一群叽叽喳喳的学生了。
有些法律问题,特别是程序问题,在实务中存在着非黑即白的答案,不能事事都试图重新发明轮子一样从头进行论证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一场庭审的审前调查中最多能采访多少名证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检方必须在多久之内正式做出起诉?这些问题,都有具体的答案,而绝大多数时候不能靠一张伶牙俐齿就随心所欲地给出回答。
学习法律,除了要有说”不一定“的思辨能力之外,还需要明白什么是一定的,否则就会陷入不可知的混沌中,
我说”绝大多数时候“,其实说明了第三层次的要求:明白什么时候要遵循常规,什么时候值得花时间精力做出”不一定“的回答,
假设联邦诉讼程序只允许采访15名证人,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但你有一场关系到十亿美元财产归属的诉讼,要赢得这场诉讼,最少需要16名证人,少一个都不行,
那么,你可能会考虑挑战联邦诉讼程序的规定,试图提起一场附加诉讼,给出所有你能想到的理由证明存在特殊情形并要求追加证人,甚至试图在立法层面进行游说试图改变诉讼程序,
而如果这是一场争议金额只有几千美金的邻里纠纷,同样是必须要采访16名证人才能赢官司,律师可能就不会再拼尽一切以求追加上那一位证人,因为这不值得。
明白一个问题应当出于灰色地带,抑或是应当满足于非黑即白的回答,同样是一门法律人必须掌握的功课。
假如说,有一天社会形成了普遍的习俗:男性应当在3月7日“女生节”给自己的女朋友或者妻子买包,
您可以说这个习俗是陋习,是商家营销的阴谋,是消费主义的堕落,并从五千年文化传承中引经据典地说这个习俗没有任何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