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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30 09:24:36
半岛真人我日常经常思考怎样才能够做好律师的这个话题的。我为的是自己做好律师。我尽管今年六十虚岁了,可是我还想再继续做律师十一年,等到七十周岁的时候,我就正式退出律师队伍。我已经享受退休待遇了,每月两千五百元的退休金也足够我维持正常生活了。我非常幸福、我非常知足!我把钱财名利看得非常淡!人活在这个世上,总要为社会做的贡献才有意义吧?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如果静下来,什么事也不干、行尸走肉,也没有任何意义。
我日常就愿意思考相关话题,我也愿意把自己的这些思考,说出来,与大家一起分享。我有什么意图?这是我的好心施惠。至于他人理解或者不理解,那倒无所谓。能够理解最好,不能理解也无所谓。即使那些对我思想观点坚决反对的人,也无所谓。如果有的人出于恶意,对我进行谩骂,那就更简单了半岛真人, 把他拉黑删除不就完事了吗。这也是我给这类人封嘴的一个方法。
很多人,对于做律师需要依法执业的要求,是具有抵触情绪的。他们就故意违法执业。那很好呀 ,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就要对他进行处罚呀。
a、执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常明确 ,那就是劳动关系。这是法律规定的。无需再进行探讨。至于有的法院判决,来否定这种法律关系,那是法院突破法律规定在破坏法制、法治的规定。
国家权力,应当进行制衡,立法机关不能司法,司法机关无权造法。如果司法机关可以造法,那么就会造成国家的法制混乱、法治混乱。
b半岛真人、既然法律规定了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律师所与律师之间就应当以劳动关系来进行处理就可以了。那些任何突破劳动关系的行为均是违法、无效的法律行为。
1、律师办理的所有案件,均应当是律师事务所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批、登记,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归档。有一种错误的认识, 律师所接受的案件属于律师个人的案件,律师事务所不能够干预的观点是错误的。我们行业中的这种错误观点具有普遍性,包括司法行政机关也存在这种错误的观点。客户也存在这种错误的观点。
有的律师认为,律师所的规章制度,管不着我半岛真人,我愿意怎么做就怎么做。这是典型的无政府主义!无规矩不成方圆。律师所也将自己的规章制度当做了空气。更有甚者,律师所的合伙人带头破坏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3、律师所与律师之间,对于劳动关系的漠视,心中一直认为双方之间是挂靠关系。
挂靠关系,在法律层面根本没有这个规定。在法院的司法实务当中创造出的一个关系。
所谓的挂靠关系,就是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应当予以保护。如果双方出现纠纷,就应当依据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关系来处理。
4、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以及执业律师建立起劳动法律关系,如果出现了纠纷就应当依照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来处理。
有的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以后,就去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半岛真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而很多律师事务所,只是与实习律师挂名签订了劳动合同,律师所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实习律师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有些律师所招收律师的真实意图就是收取固定的挂靠费,或者收费额的提成,根本没想履行自己的劳动法律关系义务。
作为一名律师是去维护别人劳动法权益的。而在律师自身方面却是另一回事:一方面自己不遵守劳动法规相关方面的义务及律师所的规章制度 ,自己也不去行使劳动法规方面的权利;在用人单位的律师所方面,既不行使劳动法规方面规定的劳动法规方面的权利及规章制度的权利,也不去履行劳动法规规定劳动法规方面的义务。
在律师界的内部,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将劳动法规无视它的存在,好像就根本没有一样。这种的感受,不但在律师所内部有这样的感觉,在律师所的外部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人员当中也有这种感觉;即使是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也有这种感觉。最能够说明这个问题的就是当律师与律师所有关劳动合同法律事务的纠纷时候,所否定的劳动关系,而认定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挂靠关系,律师所无需承担劳动法律规范的判决就能够看出端倪!
我的感觉 :既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律师与律师所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那么判断各方在什么情况应当享有的权利,那就是法定的劳动劳动权利,什么义务就是法定的义务。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当然劳动法律权利,自己可以行使, 也可以放弃。不能因为律师及律师所的群体特殊而有例外的对待。
律师所或者律师放弃自己在劳动法律、法规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 ,这是可以的。并不能因为自己放弃自己的权利,而不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是必须履行的。
作为法律人,必须模范遵守法律!作为法官也是法律人,更应当模范遵守法律,依据法律规范来分析判断案件。
从《立法法》的规定来看,最高效力的法律是宪法,再就是基本法律,再就是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
司法机关没有立法权。如果司法机关具有立法权,那么国家不就乱套了吗?评判标准自己制定,自己再去评判。这不就会形成法制与法治的混乱情况发生了吗?
在现实当中,国家所颁布的法律 立法机关不去进行法律解释 。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具有合法性。反而是每部法律颁布以后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总是及时来上相关的司法解释!怪哉!怪哉!何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利达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权利程度!本来是下属单位,结果实现了地位平等了。这不就是越权行为!
自己的权利不行使,他人越权 而进行漠视!也就纵容了这种越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就觉得是应当的事了。悲哀半岛真人!大悲哀!应当是《大悲咒》!这种情况如果不能够从根本性上改变,那么中国的法制、及法治均是空谈而已。
律师所的首要问题是需要明白与律师的劳动关系。如果律师所在思想理念当中不搞清楚与律师的法律关系,则所进行的一切行为的必然结果均是错误的。
在律师所内部存在着两方面极端自私自利的思想:一方面在于律师事务所的极端自私自利的思想,只想自己取得经济利益,而不想付出任何义务;另一方面是在律师方面极端的自私自利的表现,只想自己取得最大利益,不想付出应有的义务。这包括将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视为空气,接受案件、收费等事项完全自己做主,不会接受律师事务所的任何监督与管理。真正形成的是挂靠形式,实质是独立经营。律师去哪个律师事务所的实质是哪个律师所收律师的挂靠费最少就去那个律师所。
目前所谓的“巨型律师所、大型律师事务所”,说到底,那是通过外表的高大上,来吸引广大律师加入到这个队伍当中来收取挂靠费或者代理费提成罢了。它就根本不能给律师带来其他实质性的效益。有些律师还认为:大律师所具有知名度,会给自己开拓业务带来方便。
我告诉你们,你们的想法是自作多情!天上不会掉下个林妹妹的。原来我也想天上能掉下个林妹妹,我就整天仰望天空,尽管没有机遇捡到一块陨石,可是得来一口软乎乎的东西!我吐出来一看,原来是一口天空落下来的雀屎!让我恶心了半天!再也不敢等待天上掉下来个林妹妹了。
好事不得不想,可是自己明知道得不到的好事 就不要去费时劳神去想了。好事梦里都有。
我觉得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均需要端正思想态度,在双方的思想意识中具有劳动关系的理念。具有订立劳动关系合同的意思表示,律师所招收律师并不能够为收取管理费而招收,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创造利润以及长期发展而招收。
律师进入律师事务所,需要具有订立劳动关系的意图而进来。自己不但要得到稳定有保障的劳动收入,还要体现随着技能的提高等因素,劳动报酬不断提高的现实。律师所能够对于自己在律师业务能力方面予以体贴与培养。
律师所要与律师之间形成凝聚力,并不能够灌毒鸡汤!画大饼!应当具有实实在在的经济实惠,也应当具有实实在在的技能培训、品质修养培训与精神抚慰与关怀。
唉!媳妇喊我吃饭了。我也好到此收尾了。我心里有太多的话,以后慢慢再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