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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9 13:39:36
半岛真人公民对法律的态度和认知水平的确是判断法治社会是否达成的一个重要标准。但反过来说,民众言必称法律,动辄找法院,就算是符合法治社会的要义了吗?
其实不然。在客观上,司法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司法裁决不会成为定分止争的唯一甚至是主要方式半岛真人,法律功能的有限性和启动法律程序所产生的高昂成本将诸多细微的矛盾和纠纷引向另外一些解决通道。正所谓:法律不理会琐屑之事,法律也不是万能的。
而且,法治社会并非要求每一个公民都对这个国家的有效乃至无效法律文本有充分的认知半岛真人、了解和掌握。反过来,哪怕一个人言必称法,乃至真正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也无法在主观方面判断其一定具有法律信仰。事实上,一个没有法律信仰的人,法律知识掌握得越多,越无益于法治社会的建设。相反,一个没有接受多少法律知识教育的人,只要骨子里具有操守精神,心理上不抵触法治,情感上不厌恶法律,思想上不藐视法律,也容易成为法治社会的合格公民。因而,作为普通民众,其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最大贡献,就是能够遵从法律,做个守法公民。
要做一个法治社会的守法公民,最起码的要求是要具有法律意识。没有法律意识的人,很难恪守法治精神,也会常常忽视法律操守。法律意识也是人们对法律认知的第一层阶梯。
具体而言,法律意识是公民对外在法治氛围和法律体系的一种直观的心理感受。法律意识是在法治社会的氛围中自然而然形成的一种心理机能。它既是法治社会的产物,又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这种心理上的感受会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不会轻易为违法之事。当法治社会发展到较高水平时,人们会将遵守法律当成一种生活习惯。
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并不需要刻意为之,因而无需进行专门的法律思维训练。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虽然都是一种对法律认知的心理活动,但是二者有着显著的差异。比较而言,法律思维的形成需要持久的专业塑造,是人们在集聚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之后所形成的分析、判断与推理之心理机能。所以,法律思维是一种职业思维,乃法律专业人士通过多年的潜心研习最终养成。法律意识的功效在于引导每位公民成为守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半岛真人,仅仅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只是被动接受法律氛围的熏陶,而没有运用法律的能力,也不具有对某一行为作出是否合法的判断能力。当然,法治社会也无需要求每位公民都能自如运用法律,而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在于教化公民在需要的时候知道寻找法律。
因此,人们若想将法律作为一种“看得见”并“用着顺手”的工具,就需要刻意地观察法律的身影,有意识地收藏法律的点滴,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法律,以增加其对法律的认知度。这就涉及人们对法律认知的第二层阶梯,即法律常识。
所谓法律常识,是指为民众普遍认可并加以传播的关于其身处的国家或社会中的有效法律的基本经验。可以说,对法律常识的掌握和运用是人们在法治社会中生存的一项重要技能。相较于法律意识,法律常识是外化的,可以为他人所感知、捕捉和掌握。一个具有法律意识的人可以自觉避免做出严重的逾矩之事,但法律常识的欠缺往往会令人不知道自己的言行是否在法律框架内,有时甚至会因为法律常识的欠缺而陷入生活之僵局。例如,社会中诸多的不法行为乃至犯罪行为,是源于人们对法律所知甚少。刑法理论中的认识错误中有一部分就在探讨人们对刑法规范无知情形下,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问题。现实中的“掏鸟案”表明,人们可能基于不识鸟类的事实和不知此种行为的刑法规制而构成犯罪。由此,仅仅具有法律意识的人做个守法公民或许就够了,但是若要避免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陷入被动,则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常识。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意识需要法律常识这个外壳,才能得以显现。
但常识往往又是零散的、不成体系的,法律常识的固化需要借助于法律知识体系的构建。法律知识是人们对法律认知的第三层阶梯。
相较于法律常识,法律知识更为系统、完整与固定半岛真人,因而更便于识记,更容易传承。不过,鉴于法律知识的庞杂性和专业化,非经过系统和持久的训练,无法达成。虽然任何社会都无法批量生产法律精英,但是法治社会则至少需要一批生活在同一法律制度之下,拥有一致的法律知识背景,具备相同法律信仰的社会成员组成法律共同体。在这个法律共同体之中,立法者、司法者、律师、法务工作者和法律研究者之间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以推动法治建设,将国家与社会法治水平提升到更高层面。
法律共同体中的每一位成员都是特殊的公民,被称之为法律人。基于职业的需要,法律人需要详尽掌握法律知识,不断打磨自身的法律知识体系。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人在不断塑造法律信仰的同时,还要提升道德素养,以防止法律沦为其用来谋取一己私利的器具。倘若如此,法律知识越多越无益于社会半岛真人。正如一位学者告诫,法律人要避免自己成为有知识而没有良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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