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NG - SPORTS
service tel

400-973-801
+86-612-850

站内公告: NG体育诚信为本:市场永远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400-973-801

+86-612-850
13816829413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

当前位置: NG体育 > 法律常识

半岛真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怎样的?

时间:2023-09-08 21:10:43

 

  半岛真人我们目前常见的,对于法律的定义一般认为法律是有权机关通过特定程序确定的行为规范,这个定义是法实证主义者提出的,而法实证主义者最重要的观点就是法律与道德/正义/善是无关的。我们熟悉的另一个对于法律的表述来自于马克思,他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压制被统治阶级的工具,那法律和道德/正义/善自然也就没有关系了。所以,如果你赞同法律实证主义,或者马克思主义法学观,那法律和道德/正义/善是没有关系的。

  当然在法律思想史上,也有许多完全不同的答复。比如有很多人认为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或者说是符合某种道德律的,这种观点一般被称为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世界上存在着超越于各国实体法律的,抽象的,大写的法,这种法就是正义的体现,而各国的实体法律必须与这种正义的法相契合。如果一条法律不符合正义,那么其本身就不再是法律,这种观点被概括为法谚“恶法非法”。这种观点看上去很天真,但是在二战后审判德国战犯时,却是很现实的命题半岛真人。因为大量德国战犯提出,他们屠杀犹太人是遵守纳粹德国法律的结果(纳粹德国的法律完全符合开头所提到的法律的定义)。当时有一些法学家提出的答复就是不正义的纳粹德国法律,虽然具有法律的外观,但并不是法律。

  还有一种更加霸道的观点来自于霍布斯,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存在正义的,只有当人们脱离自然状态后,才有正义,换言之先有法律,后有正义,于是正义的定义就变成了法律规定的内容。当然,霍布斯笔下的法律本身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完全不是一回事。

  当然了,上面的讨论侧重于分析法律本身是否合乎道德,而LZ这个问题显然还有另一个层面,也就是具体法条的内容与道德的关系。要理清这个问题,有这么一条思路:道德可以粗略的分为两种,一种像是不得违反的基本底线,比如不得作弊;另一种则是需要不断接近的高高在上的目标,比如要做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这个分类当然是很含糊的,但多少还是可以从日常生活中体会出来。法律与前一种底线型的道德往往契合的很好,因为底线型的道德约束的往往是整个群体无法容忍的行为,但后一种目标型的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就不那么明确了。因为一方面我们要承认,目标型的道德更关注人的内心觉悟,而这是法律管不到的;另一方面,目标型的道德在多元的社会里往往不那么容易达成一致,要变成强制性的规则争议不小。所以现代社会在这方面的立法往往会非常谨慎。

  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关系这个问题来自常见的思维误区首先——法律绝不代表正义,代表的是平等。这是个中性词,它不能有任何的偏向于“善”或“恶”,否则它的存在本身就是另一种形式的恶——维护某一群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至高无上,人人平等——它是框架,不能也不允许有主观倾向和感情。——私权:法无禁止皆自由;公权:法无授权皆禁止。法律角度上,万事没有“善恶”,只有裁定标准,所以何来“惩恶扬善”——“善恶”是道德角度的标签而道德伦理是一种没有标准的标准,存在于每个人的认知中,且受文化和地域,教育程度等影响,标准不统一。

  善应该被法律保护,恶也应该不失法律的保护。列举两个例子:无论药家鑫真的是不是品学兼优,但是他触犯了法律故意杀人,就要按照律法条款执行死刑。当时还有法官征求民意,这首先就是对司法的严重亵渎。再看看社会上常有的疑问:“为什么还有律师为杀人犯、贪污犯辩护,这些律师到底是为了钱还是为了什么,他们的良心被狗吃了?” 这个问题就是人们把道德角度的主观带进了司法中,或者说是法盲常有的疑问。原则上善,无论你多善,哪怕福泽四海,万人拥戴;恶,无论你多恶,哪怕十恶不赦,人神共愤。在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只要触犯法律,就是依据律法条款逐一分析、甄别、裁决。不能因为你善,就得到律法的保护,不能因为你恶,就失去了律法的旁注。

  如果法律变成了和伦理道德一样的“善恶标准”去看待万事,这个世界就会充满争吵和血腥。

  正因为这个世界五彩缤纷半岛真人,人性复杂多变,道德没有标准,善恶扑朔迷离,真相易于伪装。人类才在数千年的文明演变发展中,明白了真真的铁则:依法治国——法律至高无上

  首先单纯的谈论善或恶、人权等概念本身,似乎没有任何意义,如果从人的生命本质出发,人天然本能里就包含着暴力,破坏,合作,剥削,依赖等等方式去活着的话,那么这些从其自身而言,自然就没有任何“不合理”的问题,但现实中的情况肯定不是这样,因为人们甚至还必须承认一些现实状况,法律的出现(法制状态)始终是一种特殊状态,它是为了对(以权力为目标的)人的生命意志,进行限制才得已出现的——它是为了让公共规则服从于人权而出现的一项具体的手段:法律是为了创造更大的公众权力而采取的手段。

  ——法律的出现标志着市民社会的形成,也标志着一条社会基本原则:人权永恒低于社权。没有社会权利,人权无从提起,也无从保障。

  法律是人的天然权力(人权)和社会公众权力(社权),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的最终产物。它服务于人权,但持公众权力的立场。

  法律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公序良俗原则。 简单解释一下公序良俗原则,大概就是维护公共指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还有一般的道德良好风尚。 有过一个案例大概是二奶拿着遗嘱索要财产但是法院最终没有判给二奶,还是把遗产判给了原配。这其实是违背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从判决结果来说是不符合当时的法律发条的的,违背立遗嘱人的意志的,但还是按照我们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给判的原因一部分来说可以说是为了符合我们大多数人心中的标准底线,也就是道德半岛真人。这个结果既可以说是道德裹胁了法律,却也可以用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圆其说。

  打个比方,比如有人随意在地上吐了一口痰,我觉得是不道德的,但是吐痰的人未必这么觉得,何况全世界那么多人,一生都不在公共场合乱吐痰的人毕竟是少数。就算是认为随便乱吐痰这件事是不道德的人,可能在他的一生中也触犯过这个道德的准则。

  所有人心中“道德”这一词所代表的的标准和内容真的是千差万别,这种例子数不胜数就不再举例了。

  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法律只按照我们心中的道德标准来判断所有案件时,或者来个向古希腊的陶片驱逐法来个大投票,估计李启铭早就死在一人一票的道德制度下而不是交通肇事判六年了。还有千千万万的这种例子可能都要受到道德判决上的死刑了吧。

  法律条文可以说是成文的规定的基本的道德,当这个规则一旦固定下来后,所有人都得遵守它,没有一个人可以违反它。这又扯到了民意和司法这两者的关系

  法律作为社会的底线,道德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但是法律有明确的条文说明,生活中你可以不道德,但是你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和道德是规范人的行为的重要手段,在不同层面上存在不同的社会功能,法律是强制性的保证人人要守法,而道德靠的是个人自觉,当然也有社会舆论的影响。

  法律与道德就如同一个感冒胶囊,道德是里面的药,法律是外面的胶囊皮子,法律一定是与道德相适应,即法律的核心是道德。与道德相适应的法律称为善法,与道德相违背的所谓“恶法”,根本就不是法律——不同意这个观点,可以看看二战时期德国纳粹的《种族灭绝法》,准能转过弯来。

  仅仅理解到法律与道德相适应这个层面,还是过于抽象,只有把道德概念具体化,才能帮助我们分析具体案例。具体化的道德是指我们中国的此时此刻的老百姓的普遍道德,它不是古代的道德观念,也不是名人高士的高尚情操半岛真人,更不是国外的道德思想,这里的道德就是当代老百姓普遍的思想觉悟水平,既能不高也不能不低。明白了这个道理,就可以用它来分析案例了。

  案例:家中老人88岁,老伴已经过世多年,4个子女凑钱请了一位小保姆照顾生活起居,3个月后老人自书遗嘱,将房产、存款、现金等全部财产留给小保姆,子女一分没留,又1个月后,老人去世。问遗嘱是否有效?

  一般比较死抠法律条文的人,可能会得出遗嘱有效的结论。因为法条上明明写着:公民有自主支配财产的权利,同时法律也认可公民以遗嘱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单纯从这个角度看,应当确认遗嘱有效。

  但是,法条和法律是有区别的,法条是法律的外在表现方式,仅仅从法条字面意思理解法律,显然漂浮于表面而非实质。下面从法律要适应道德角度,进行分析。

  咱们老百姓普遍觉得,父母留下来的房子等财产,自然属于子女而非他人,至于小保姆,她可以继承她自己爸妈的房产,这叫各回各家、各找爸妈。这种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想法,就是现在老百姓的道德层次。

  我们反推,假设遗嘱有效,法院支持小保姆,那问问各位朋友,你的父母将所有房产等财产留给了才上班3个月的小保姆,你能够同意?恐怕没有人会同意吧。

  老年人本来就比较糊涂,小保姆再见财起意,或逼迫或引诱老人写几行字就能有房、有钱幸福一辈子,那谁还辛苦打工呢,大家都争相恐后去做保姆得了。

  进一步分析,如果遗嘱有效,小保姆获得房产,结果一定会引起轩然,你作为子女,还敢不敢给家里的老人找小保姆?你说什么也不敢,因为一不留神3个月不到,所有财产就归她了,这种风险没有人能够承受。

  有朋友认为,遗嘱既然不是有效,那就是无效了,这就从一个极端跳到了另一个极端,我们说法律要与道德相适应,是指与一整套道德适应半岛真人,可不是仅仅适应一条道德标准就OK。

  现在换位思考,如果你已经老了,就是那个被照顾的老人,你自己的钱、房产,想给一个不是子女的人——比如小保姆,或是红颜知己、蓝颜知己什么的,结果法官竟然不同意,那作为财产的主人,你甘心么?你一定拿出财产权的定义反驳法官(如果你也非常懂法的话),公民对其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把财产赠与或遗赠给他人,就是一种对我自己财产的处分啊,这是我的自由!

  这话也有道理,所以,我们分析案件,既要考虑父母财产应由子女继承的道德标准,也要照顾个人自由处分财产的道德标准。注意,这里法律要同时适应二者,放弃任何一个标准,都不能称之为法律与道德相适应。

  如何考虑这个遗嘱的效力呢?我们可以从按劳分配的原则入手,同时兼顾遗产继承和财产处分的两个道德标准,分类判断:

  1、如果小保姆伺候老人三个月,照顾的很好,那老人赠与其1万块钱,是妥当的,其他房产、存款等应当由子女继承。

  2、如果保姆照顾了8年,照顾的很好,那老人赠与其10万是妥当的,其他房产、存款等应当由子女继承。

  3、如果小保姆连1个月都没干满,就算想了些办法,使了些手段,拿到了老人的遗嘱,根据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原则,遗嘱无效。

  关于老人自书遗嘱将财产留给小保姆问题,实践中,我们要综合考虑小保姆照顾老人的时间、质量,以此为依据,认定遗嘱部分有效,超出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

  总结,我用一个遗嘱效力的案例,介绍了法律要与道德相适应的法律原则,法律与道德相适应,是指与此时此刻老百姓的普遍道德相适应,而非什么抽象的或高尚的道德。法律与道德向适应,是指与一整套完整的道德相适应,而非与某条道德相一致即可。

  作者:无忧公子,资深法律人、法学硕士,如有其他具体问题,欢迎向我付费咨询,或专注我的知乎专栏“成功律师入门指南”

立即在线咨询 关闭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    电话:400-973-801     传真:+86-612-850
Copyright © 2012-2024 ng体育 版权所有     ICP备案编号:浙ICP备202003012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