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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3 07:53:42
半岛真人近日,青神法院白果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该起案件的当事人于2016年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因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支付问题引起纠纷半岛真人,双方协商无果,便向青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非离婚后父母博弈的筹码。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法律给予当事人诉权,并非给予当事人随意起诉的权利,当事人应当谨慎行使权利,切勿因赌气行使诉权甚至恶意滥用诉权。案件办理中,承办法官从亲子关系维护、父母经济能力等方面考量,在充分保障诉讼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某与罗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1年11月共同生育一子罗某某。2016年2月,周某、罗某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儿子罗某某随父亲罗某生活,儿子的生活费由罗某负担,教育费、医疗费由罗某和周某各负担二分之一。因周某一直未支付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罗某于2022年5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7月,罗某某作为原告,罗某为法定代理人,将周某诉至法院,主张因罗某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要求周某支付罗某某生活费1 000元/月。抚养费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周某便将儿子罗某某接回其家中居住,并立即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周某提出其具备抚养能力,要求将罗某某变更为随周某生活,罗某不承担抚养费用。抚养费案件中,经调解确定:罗某某随罗某生活,由周某每月支付罗某某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周某、罗某各负担二分之一。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现周某认为自己患有干眼症,无工作、无收入,且变更抚养关系一案判决书认定其不具备抚养能力,加之现在周某二婚再离婚,更没有抚养能力,遂起诉罗某某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到300元/月,并免除其教育费、医疗费负担。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阅卷后,发现当事人短期内多次因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提起诉讼,遂立即与周某联系,了解周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具体事由。周某向法官陈述其患有干眼症,无工作无收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也载明周某没有抚养能力;且其认为是因罗某长期的干扰不休导致其二婚离婚,离婚后每月需承担二婚儿子每月500元抚养费;同时,其认为罗某某和胡某乙同样都是其子,两个儿子的抚养费负担应该相当。随即,法官与罗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罗某联系,罗某表示已有生效的文书为证,不同意周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周某提供了病情、病假证明,其中病情、病假证明载明:周某兹因干眼症,建议注意用眼卫生,勿长时间用眼。经当庭询问周某干眼症是否会对生活、工作产生影响,周某陈述无影响,是周某担任客服人员留下的病症半岛真人,其无收入原因是过年后一直未出去找工作。法官在休庭后,对周某以此种理由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用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半岛真人,但周某仍坚持诉讼。后本院立即作出判决:驳回周某要求罗某某降低其抚养费标准到300元/月,并免除其教育费、医疗费负担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被告罗某某的抚养问题已经由原告周某与罗某在2022年达成调解,并经法院确认。原告周某作为被告罗某某的母亲,应当按照调解书中确认的标准,积极履行对被告罗某某的抚养义务。周某陈述无收入,实际是不去找工作,非客观原因造成。周某不得因自己主观惰性减轻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系综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抚养关系作出的判断,并未认定原告不具有抚养能力,不能作为原告要求减轻其抚养义务的依据。
本案关联的案件中,从周某与罗某离婚一案,到罗某以罗某某名义申请执行周某抚养费一案,到罗某以罗某某名义起诉周某的要求增加抚养费一案,到周某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一案,再到周某起诉罗某某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一案,不难看出周某与罗某离婚后在“法律的棋盘上”以子女作为筹码进行博弈。无论周某与罗某谁胜谁负,受伤最深的无疑是二人之子罗某某。
在此特警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非离婚后父母博弈的筹码。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法律给予当事人诉权,并非给予当事人随意起诉的权利,当事人应当谨慎行使权利,切勿因赌气行使诉权甚至恶意滥用诉权。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半岛真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半岛真人,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下一步,青神县白果法庭将紧扣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用心用情做好为民服务的相关工作,实现家庭纠纷多元化解、实质化解,全力以家庭“小稳”助推社会“大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