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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容易滋生四种法律纠纷。你碰到过吗?2023/5/31芒果体育app下载

时间:2023-05-31 15:04:02

 

  芒果体育官方网站无论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象变得愈发一般,需要引起社会关注。“非婚”,是为了规避婚姻登记带来的夫妻责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风险。“同居”,则是为了满足性生活、养老以及相互照顾的需要。

  年轻人的婚姻,就像七八点钟的太阳,旭日东升,未来可期。而老年人的再婚,则是夕阳西下,烛火微光。只能相互暖和,却无更多的温度去暖和他人。

  挑选婚姻,就必将承担夫妻义务,这将大大加重自己的责任。年轻人尚好,老年人的再婚,往往会遭受异样的目光,这对老年人来说是一种巨大损害。

  相较于再婚,非婚同居的隐藏性较强,结构也比较松散。于是,很多人成为“露水红颜”。

  人不是孤岛,需要相互为伴。年轻人可能是因为陪伴、鱼水之欢的需要。老年人则是身体机能衰退,为了养老和相互照顾的需要。

  目前,我国主流的养老方式仍是家庭养老。在这种模式下,子女的经济压力变大,生活负担加重。由于社会化养老保证不到位,养老服务的供给,无法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

  挑选非婚同居,老年人“重新组建家庭”,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节省生活成本。当老年人生病或者出现某些意外情况,可以获得另外一方的照顾,满足了老年人的精神和现实需求。

  一方面,出于对已故父亲或母亲情感,部分子女不能接受一个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人以继父或继母的身份生活在自己原有的 家庭中,从而反对其父亲或者母亲再婚。

  另一方面,大部分老年人都有一定的财富积存,子女担心老年人再婚后,会影响自身的财产利益,故而反对老年人再婚。

  和则合,不和则不合。如果双方关系和睦,那么在包容谦让的态度下,法律问题就会被掩盖。如果产生矛盾,甚至出现“散伙”情况,那么法律问题就会浮出水面。

  因为《民法典》无相关规定,目前,解决非婚同居财产问题,基本还是依照1989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根据上述规定,由于现实情况复杂,加上法官的自由裁量和理解不同,案件办理的尺度很难统一。

  双方长期生活在一起,为了表达自己的情感以及对对方的真诚,会挑选将自己的财产,比如退休金、存折等交给另一方治理,用于共同生活开支。生活是一笔流水账,很难把每一笔支出详细记录,他们经常也不知道钱花到哪里去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证明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在(2017)川07民终2548号上诉人杨某、上诉人伍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中,杨某主张同居生活期间有结余存款应分割一半,即自己应该分得3.5万元。在同居期间,因双方经济上不分彼此,收支混同芒果体育app下载,虽然杨某付出较多,但已无法准确计算各自对同居生活期间的费用承担多大比例,并且杨某不能提供现有结余存款的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杨某的请求。

  在该案中,杨某负有举证责任,杨某因为无法证明,因此承担了举证不利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29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按份共有芒果体育app下载,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 权。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在类似的案件中,法院的裁判结果存在差异,“因为说不清,直接不去说”,直接认定为按份共有。

  案例:在(2020)辽0283民初280号原告宋某与被告曲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中,判决书载明:“原被告共同生活、生产十余年,现有银行存款60000元和饲养的牛价值65000元,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故应视为双方共同生产所得,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本案中查明的原被告共有财产125000元应平均分割,即每人享有 62500元,被告应将其中原告部分返还原告。”

  将125000元平均分割,即每人享有62500元,在外人看来,这是公平公正的。但是对当事人来说,其中的委屈和不公,只有利益受损者心里知道。

  将一般共有作为按份共有理解的话,法官很难认定老年人各占多少份额,双方也不会在事先就明确约定份额。所以,在有的裁判中,法官又认定为共同共有,以回避份额问题。

  案例:在(2017)黑0421民初91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尚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判决书载明:“通过当事人无争议的陈述能够证明双方均认可在购买该房屋时系双方共同出资,并且该房屋更名到被告名下前系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而被告辩解该房屋更名到被告名下时原告在场,而且同意归被告一人所有,对此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原告亦不认可,故该辩解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并且房屋更名时至更名后一段时间双方仍系同居关系,而且被告方认为更名至其名下该房屋 即应归被告个人所有,亦无法律依据。综上,本院认为该房屋应为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

  目前,我国共同共有的情况,仅包括夫妻间共有、家庭共有,不包含同居共有。非婚同居,既不属于夫妻间的共有也不构成家庭间共有,这就导致了在矛盾纠纷发生后,法律适用很难统一。

  一般来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但在进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家务劳动的价值常被忽略。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提出家务劳动补偿。但是,在非婚同居关系中,没有明确当事人享有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法律虽未规定,但对在同居生活中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一方,在同居关系解除时,理应得到适当补偿。

  案例:在(2020)川1725民初1704号秦某诉被告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原告一直在外务工,有正常的收入,被告承担照顾家庭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均以不同的方式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故争议房屋应认定为一般共有,法院酌定原、被告按6:4的比例予以分割。

  根据《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

  非婚同居中,出现债权债务纠纷的重要原因,是家事代理权认定规则的缺失。通俗地讲,就是一方的借贷行为,对另一方效力如何。比如,男方借款5万元,部分用于女方看病支出,部分用于同居生活开支。这5万元债务,偿还责任究竟在谁?

  根据《民法典》规定,家事代理权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享有,不包括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需要处理的日常事务种类繁多,比如交纳各种费用,购买各种物品,等等。当一方不在场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处理上述事项?

  根据《民法典》1059条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具有身份关系,是设立扶养义务的前提。非婚同居关系,当然不能直接适用该规定。

  因为没有扶养的义务,这也就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当一方身体健康出现重大变化、卧床不起、需要人照顾时,同居的另一方却悄悄离开、不辞而别的情况。

  案例:在(2017)渝0113民初15593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案书,判决书载明:“扶养指平辈亲属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给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原被告在一起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证,虽系同居关系,但在同居期间原告对被告无法定扶养义务。”

  在实践中,有关扶养问题的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老年人非婚同居主要是出于养老和相互照顾的目的,彼此之间有很强的依靠性,若认定同居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扶养请求权,则同居中患病的弱势一方利益无法保证,易被抛弃。

  根据《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患有严峻疾病并在解除同居关系时还未痊愈的一方有一定的经济帮助请求权。但是,一般情况是,在疾病处于发芽状态,或者还未进展到严峻地步时,另一方就不辞而别了。如果这样的话,经济帮助请求权也难以提起。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身份关系是取得继承权的基础。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关于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继承。老年人非婚同居,主体间不具有法定身份,无法通过法定继承获得遗产,只能通过去世一方生前所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产酌情分配请求权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通过遗嘱,可以明确遗产的范畴、明确继承人的范畴,幸免纠纷的产生。同时,老年人年事已高,因无法书写或无法正确表达,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遗嘱是一种专业的法律文书,老年人因不懂法律常识,导致遗嘱缺少必备的形式要件或者实质要件,致使遗嘱无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因此,在世一方通过遗嘱获得财产分配,立遗嘱的时间,往往不是等到最后一刻,而是未雨绸缪,提前准备。

  相较于遗嘱继承,另一方通过遗产酌情分配请求权获得遗产,情况更为一般。《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扩大了遗产酌情分配请求权的主体范畴,只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就有适当分得遗产的请求权。

  案例:在(2020)豫078初2852号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中,判决书载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长达十四年。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原告尽到了扶助义务,应当认定原告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法院综合考虑,酌定分给原告在案冻结的遗产5000元及相应利息。

  不过,酌情分配,到底分配多少,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根据《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缓解社会养老压力,但应用较少。

  因为,老年人更情愿把另一方当做晚年的情感与精神寄予。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更像是一种交易。同时,对该遗赠扶养协议,老年人的子女往往也是持否定意见,害怕另一方得寸进尺,危及自身利益。

  一种不稳定的关系,可以预见到,可能产生法律纠纷。双方在一起,是为了相互陪伴、照顾、为了养老。如果闹出法律纠纷,岂不是更加闹心、不得安身?

  居住在一起,对财产问题遮遮掩掩,反而容易产生纠纷。如果开始就把话说明,反倒会相处融洽。所以,双方需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排除雷点,才能安享每一天。

  对于同居前的财产,明确归个人所有。约定为共有的,约定无效。幸免不法分子,以同居之名,行诈骗之实。

  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的方式进行治理。同时,应该明确细化,原则上归个人所有。比如,工资、退休金、养老金、子女抚养费等等,对这部分收入,另一方没有作出贡献,因此应该认定为个人所有。

  在住在一起钱,办理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双方财产的数量、价值、范畴,是预防财产纠纷的有力对策。

  当前,人们思想逐步开明,对财产公证也不再排斥反感。双方对个人财产进行公证,只需要个人去公证就行,并非双方都需要在场。所以,自己去做个公证,是在主动排除隐患。

  如果男方是有退休金的,女方没有,而女方负责男方衣食起居、家务劳动,是不是在结束关系时,女方一无所获呢?显然这样对女方是不公平的。

  在这段关系中,赡养老人、照顾子女、承担更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财产分配时,需考虑其贡献,将家务劳动价值换算成经济价值。这是基于保证弱势一方的考量。

  事关大额金钱、大额财产往来,如果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建议不经他(她)手,自己操办。所谓心理准备,就是哪怕出现纠纷,有责任自己承担、损失自己负担的最坏打算。不至于在出现纠纷时,怄气伤身。

  对居住在一起时的债务,应该明确一个规则,两个人把话挑明。有约定从约定,若没有事先约定,以双方名义所负担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以其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以个人财产进行偿还,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主要是用于共同生产生活。

  同时,为了共同生活,应该给予另一方一定的家事代理权。但是,由于双方非夫妻关系,代理权限又不能过大,应限定于一般的生活需要。具有身份关系的事项、大额财产的处置、损害一方合法权益的事项,等等,另一方没有代理权限。

  相互扶养,相互照顾,这主要是老年人的目的。所以,在这一条上,尤其需要重视,需要注意。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处理老年人非婚同居的问题,虽然不能直接适用该规定,但是可以适当参考。

  第一,须有扶养的必要性,也就是另一方确实困难,无法独立生活。第二,被请求抚养一方须有抚养的能力。第三,还需要根据同居时间长短来推断,寻求一个平稳点。第四,抚养是保证最低生活保证,绝不是发财致富的渠道芒果体育app下载。

  酌情分得遗产,如何确定数额标准?在审判实践中,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额一般较低,是否足以保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值得商榷。

  考虑酌情分得遗产数额,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考量:第一,考虑被扶养人受到扶养的程度。第二,考虑被继承人的基本情况。第三,考虑在世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基本原则就是,资源适当向弱者一方倾斜。

  在老年人之中,当一方去世后,老年人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是接下来住哪里?所以,给予在世老年人房屋居住权,显得更为紧迫。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所以,老年人可以通过订立书面的居住权合同来设立居住权,亦可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满足了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老人的住房需求,解决老年人最基本的居住问题,同时又不涉及房屋产权问题,可以有效幸免在世老年人与另一方子女的房屋纠纷问题。

  子女的态度,是关键。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这不仅仅是子女应尽的一份孝心、更是作为 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父母对待子女,亦是如此。

  非婚同居,是一复杂的社会问题,是双方因为生活的需要,是双方相互需要的综合挑选。

  为了安度生活,不让生活鸡飞狗跳,双方应该考虑到可能面临的四种法律问题,并提前采取措施,努力加以幸免。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比起先君子,后小人,远不如先小人、后君子。把话说明,把准备工作做好,反而少了些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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