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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体育官方网站2022年10月,李某与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宁波市鄞州区相撞,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某负全部责任,双方产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2023年2月,李某向某律师事务所肖律师咨询,肖律师发现其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7款“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类型,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李某在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浙里办”向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援申请。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了李某所提供证据材料后,根据法律援助市域内通办的要求审查通过了李某的申请,当即指派肖律师承办该案。援助律师及时梳理案情,协助李某赴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起诉到鄞州区人民法院。李某诉请赔偿2万余元。
2023年3月,法院组织调解,经过援助律师耐心分析促和,最终以1.8万元调解结案。程某于当日向李某支付完毕所有调解款。
根据法援管辖规定,该案法定办案机关为交通事故发生地的鄞州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应向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认线年省政府“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民生实事项目,想申请人所想,急申请人所急,第一时间受理并指派肖律师为其代理,跑出了法援加速度,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是“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的生动实践。此外,镇海区出台《镇海区法律援助申请首问告知制度实施意见》,积极推行法律援助首问告知制度,在全区所有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点,要求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接待当事人咨询、接受委托前,应当自觉告知咨询人、委托人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当事人依法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该案件也充分显示了法律援助首问告知制度成效。
2015年2月,衢州某物流公司驾驶员夏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在开化县青阳村路段碰撞何某某(时年5周岁),造成何某某右下肢损伤,经司法鉴定为X(十级)伤残。开化县人民法院于同年判决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分别赔偿何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0.29万元和10.12万元(含后续治疗费用3万元)。两家公司均按判决履行完毕。
2022年10月,何某某及其代理人就2021年治疗右下肢瘢痕粘连挛缩等产生的8.2万元费用,再次向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决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分别赔偿何某某损失1.07万元和4.13万元(已扣除上次判决确定的后续治疗费3万元)。后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何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通过开化县华埠司法所了解到,浙江省2020年开始实行法律援助市域内通办,2023年“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纳入了省政府民生实事事项。衢州市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衢州市内任一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做到“谁接待谁受理谁审查谁指派”。何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遂向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2023年1月,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方某某(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此案。
承办人调阅了何某某事故发生当年的判决文书和2021年后续治疗的费用发票及2022年开化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意见,据此形成相关证据资料提交给二审法院。2023年2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芒果体育,经法官调解达成三方协议,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分别赔偿何某某损失1.07万元和2万元。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的重点工作,何某某作为一名未成年人,突遭车祸不幸,寻求法律保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本案中,承办人认为何某某后续治疗时间距离2016年第一次判决已过了7年之久,综合货币贬值等因素造成的之前预估的后续治疗费与现在实际产生的费用差距较大等客观因素,提出给付后续治疗费用的主张。在法官的主持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何某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作为衢州“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纳入省政府民生实事后的第一例典型案件,提高了“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的知晓度,为老百姓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同时也降低了困难群众异地维权的成本,体现了法律援助的司法温度。
徐某受聘于桐乡市某时装设计工作室,2022年4月发现自己怀孕。工作室经营者程某得知后,告知徐某自己也是为嘉兴某文化传播公司工作,要求徐某去该文化公司上班(安排其扛摄像机),徐某因怀孕根本无法做这些重体力活,程某便以此为由要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徐某不同意,程某便故意不安排岗位给她,想逼迫她自动辞职,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
2022年5月,徐某向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了解徐某的情况后,开通妇女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立即受理申请,即时审批、优先指派,指派殳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立即约见徐某,了解其具体从事的岗位及工作细节、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将代理意见的重点放在争取女职工在特殊期间的特殊权益保护及向过错方工作室经营者程某争取经济补偿金方面。后经殳律师多次与劳动部门及程某沟通商量,2023年初在劳动部门及律师的耐心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程某一次性补偿徐某1.5万元。
本案是法律援助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个典型案例。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伸出援手,指派经验丰富的女律师办理该案。援助律师以受援人的利益诉求为出发点,与用人单位多次沟通、协调,充分利用情理法结合的方式对双方进行劝导,让用工单位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成功解决纠纷。
某职业技术学院大三在读生海某经学校安排在金华市某单位实习,2022年8月,海某与崔某某、吴某芒果体育、张某某、程某某前往金华市婺城区某村附近游玩,因溪边湿滑崔某某不慎滑入深水区,吴某前去救助时亦滑入深水区,海某为救助两人溺水身亡。后海某救人溺亡的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认定为见义勇为,婺城区人民政府授予海某三等功。
受援人海某父母向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于同日受理,并指派叶律师承办。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始终围绕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开展援助工作,一是梳理法律事实,确定维权诉求。援助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即“见义勇为损害救济规则”之规定向见义勇为受益人主张权益。二是积极参与调解,争取最大权益。援助律师认为因司法实务中受益人补偿的金额较少,若直接起诉两名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对受援人的权益保护不充分。出于对英雄的保护和弘扬,援助律师建议受援人在诉讼之前与学校、实习单位尝试调解,争取学校、实习单位给予相应补偿。后在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区政府各部门的支持下,组织学校、实习单位多次调解,援助律师全程参与调解工作,从情理法的角度做工作,学校、实习单位作出了相应的补偿。三是申请检察院支持诉讼。援助律师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诉讼,通过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诉讼,进一步帮助受援人固定了证据,为诉讼维权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受益人崔某某、吴某对受援人给予补偿10万元,同时受援人还获得婺城区人民政府、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发放的见义勇为奖励及司法救助金30.3万元。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现实中“扶不扶”“救不救”仍然成为考验大众的社会性难题。《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这是《法律援助法》对见义勇为的正向激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彰显。本案中,通过法律援助方式回应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社会关切,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树立了法律标杆,对于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符合民法典立法宗旨。通过法律援助个案办理向社会传递善人善举受到法律保护和救济的信号,让敢于“扶”、愿意“救”成为法治社会的新常态。
周某被确诊为急性髓系白血病,先后经历了6次化疗和脊髓移植手术。2022年6月16日,周某脊髓移植术后13天,收到了丈夫陶某起诉离婚的开庭传票,陶某开始拒绝再为周某支付任何医疗费、生活费。周某通过村法律顾问向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法律援助申请事宜。中心工作人员在沟通中得知,周某最担心的是医疗费用和生活费,并且不同意离婚。根据《法律援助法》的规定,请求给付扶养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且周某婚后为全职家庭主妇,没有收入来源,符合援助条件。考虑到周某术后还须在无菌环境休养观察数月,中心工作人员主动提供上门服务,为周某办理好了扶养费纠纷法律援助所需的全部手续,并指派文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得知,陶某名下的房子、车辆均系婚前全款购置,名下无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如周某同意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很可能分不到任何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陶某名下有个人财产,如以“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为由,要求陶某支付扶养费,更能解决周某当下的经济困境。
援助律师立即着手代理周某提起扶养费诉讼,要求陶某支付医疗费、扶养费等费用。离婚案件,周某则提交了书面答辩状,不同意离婚。最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陶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支持周某要求陶某支付医疗费和扶养费的主张。
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妇女权益保护案件。案件中的妻子正在遭受病痛的折磨,原本体贴富裕的丈夫急于结束两人之间的婚姻,拒绝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无助的妻子向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丈夫继续履行扶养义务。《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纠纷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因此,该扶养费纠纷属于援助事项范围,且妻子无收入,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椒江区法援援助中心及时伸出援手,提供上门服务芒果体育,指派援助律师。在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但丈夫拥有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援助律师支持妻子不同意离婚的意见,并以“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为切入点,多次与法官及当事人努力沟通,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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